
亲爱的PAO,
一个多星期前,我递交了辞职信。我从某人那里学到了关于有毒的工作环境我想转到的公司的政府部门。正因为如此,我现在是我正在考虑是否应该继续做目前的工作。如果我决定留下来,我还可以撤回或取消辞职吗?
陈宏伟
亲爱的陈宏伟,
在BMG唱片(Phils.), Inc.和Jose Yap, Jr.诉Aida C. Aparecio和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案中,2007年9月5日,GR 153290,由大法官Adolfo Azcuna撰写,最高法院裁定:
“辞职是雇员的自愿行为,他认为个人原因不能为了服务的紧迫性而牺牲,他别无选择,只能脱离工作。”这是一种正式的声明或放弃一个职位,放弃的意图伴随着放弃的行为。由于放弃的意图必须与公开的放弃行为相一致,因此必须考虑雇员在所谓的辞职之前和之后的行为,以确定他或她实际上是否打算从他或她的雇佣中离职。
“现在,请愿者接受了阿帕雷西奥的辞职,这也产生了同样的效果。受理后,未经上访者同意,不得单方面撤回。当雇员后来表示打算继续工作时,雇主已经决定是否接受他或她撤回辞呈。撤回辞呈未被接受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构成非法解雇,接受撤回辞呈是雇主的唯一特权。xxx
辞职职工复职必须重新申请,并具有不能单方要求任用的陌生人身份。他不能霸占他先前决定离开的那个职位。如果允许他这样做,就会剥夺雇主选择雇佣谁的基本权利。这等于是对雇主的不当压迫。人们一直认为,雇主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和判断,自由地管理包括雇用在内的就业的各个方面。法律在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时,既不促使雇主压迫雇主,也不促使雇主自我毁灭。”(有强调和下划线)
从尊敬的最高法院的上述声明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一旦你的雇主接受了你的辞呈,而你后来决定并表示你打算继续工作,你必须获得你现任雇主的批准,撤回你的辞呈。也就是说,你不能再要求重新录取,你的状态就像你在重新申请这份工作一样。这符合你的雇主的管理特权,以规范就业的各个方面,包括招聘过程。
我们希望我们能回答你的疑问。请注意,这个建议完全是基于你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的应用。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或阐述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发生变化。
编者按:《亲爱的PAO》是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每日专栏。阿科斯塔局长的问题可发送至[电子邮件]保护)








